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在西元2023年的2月15日公布施行之後,環保署仍有10~12個比較優先的子法需要訂定。其中,除了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母法的施行細則之外,環保署將其他子法分成三大的這個類別,分列如下表。
類別 | 法令 | 狀態 |
盤查及查驗 | 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修) | 112.5.31已公告 |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 | 112.6.21已預告 |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 | ||
減量額度抵換或交易 | 溫室氣體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 112.6.29已預告 | |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管理辦法 | ||
碳費徵收 | 碳費收費辦法 | |
公告碳費收費對象、費率 | ||
碳費指定減量目標、自主減量計畫審核辦法 | ||
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
第一類是有關盤查跟查驗方面;此一部分延續原來公告的要盤查登入排放源,其僅是只有法規依據的名稱修正,已經在2023年5月31號公告。
該法是規定哪些企業為必須盤查的單位,主要的有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積體電路製造)、液晶電視、各行業(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製造業(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針對機械業,依法強制必須盤查的單位,是年排放量達25000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民國112.6.21預告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的修改幅度頗大,其中最大的增修幅度在於明確定義計算方法(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明確定義報告書撰寫內容等。查證與認證機構的管理,也是子法修正的重點。
第二類是企業與市場更為重視的減量額度抵換或交易法令方面;依據環保署的規劃,此一類別的子法主要有三項。第一項是跟溫室氣體的增量抵換的這個辦法,預估於2023年將會預告;2023年6月29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其主要內容就是如何在國內取得或者是產生減量額度,這是一個對製造業很重要的法規,當然包含機械業者亦如是。環保署預估於2023年底之前會提出減量額度的移轉交易拍賣管理辦法,此一管理辦法和大家耳熟能詳但卻不知如何執行的「碳交易」有很大的關連。
母法「「氣候變遷因應法」關於第二類的相關法條以第25條、第26條與第36條為主,詳述如下: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取得額度之規定):
第1項 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第3項 …..自願減量專案取得減量額度之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開立帳戶,將減量額度之資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平台,並得移轉、交易或拍賣之。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所取得額度之用途):
前條減量額度用途如下:
一、進行第24條第1項(增量抵換)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二、扣除第28條第1項(碳費)各款之排放量。
三、扣除第31條第1項之排碳差額。
四、抵銷第36條第2項之超額量。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用途。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6條第3項(有關交易部分):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金融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 辦理第25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及前條第1項所定額度之交易事宜。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金管會已指定將由臺灣證交所成立的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前述的「碳交易」,可以想像的是台灣的碳權交易模式,可能與股市的運作相去不遠。
第三類則是定義碳費徵收的相關法令;企業除了非常關注碳權之交易之外,如何針對碳排放徵收碳費/稅也是必須非常關注的,因為這之於企業而言代表成本增加,繳費多的則影響其競爭力,不可不注意。環保署宣稱近期訂定碳費增收的相關子法,大約可能包含:碳費收費辦法、公告碳費收費對象與費率、碳費指定減量目標、自主減量計畫審核辦法、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
基於前述三個類別即將定義的各種與溫室氣體排放的子法可知,雖然現在台灣關於溫室氣體的管理制度才要剛剛開始建立,但是可以預知其法令的建立將非常快速。台灣的碳制度應將採雙軌並行,也就是會需要繳費(使用者付費)且執行減量抵換(碳權)之機制。但不論如何,這些衍生性的費用,是必然一定會發生,而且非常快速,企業不可不注意。下一期,將詳細說明前述法規中,機械產業業者如何抵換、誰需要買碳權、早期抵換專案與自願減量專案的差異、碳中和等議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來源:環保署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公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