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綠色永續未來-碳權、碳費迷思解答與機械業的減碳策略和挑戰
逢甲大學碳資產管理與認證中心顧問 廖光陽
先講結論:
一、企業從自願性市場買到的碳權並不能拿來抵歐盟邊境碳關稅,需要稍微注意報好康給你說這裡有一批碳權好便宜,可以拿來抵碳關稅的人。
二、我國機械業者目前尚不需要繳納我國氣候變遷因應法提到的碳費,因為碳費是階段性徵收,且相關辦法尚未立法公佈,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三、企業透過採用節能環保機制或減碳CCUS技術,能夠實際上造成減碳效益,才是淨零碳排的最佳路徑。
誰需要買碳權?碳權怎麼買?
人類每種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其對全球暖化的影響程度有所不同,「碳權」簡言之就是「排放碳的權利」,目的是促使個人和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從而減緩氣候變化的影響,通常以二氧化碳排放量/一公噸來作計算單位。
根據碳權所產生的方式不同,又分為以下兩種(如下方表格說明):
強制型-透過政府強制性的總量管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產生,強制型碳權意指排放額度(Allowance),主要由各國政府建立,例如耳熟能詳的歐盟碳交易系統(EU-ETS)。由政府設定減量目標,把允許排放的額度發放給受監管企業,企業可以根據需求出售、買入排放額度,以達成目標。參與強制性市場的企業大部分屬於高碳排產業,因此常成為優先管制對象,例如水泥業、鋼鐵業等。
自願型-企業因應淨零趨勢或供應鏈要求,在自願性市場交易依據各種方法學所產生的減量額度(Credit),企業時常使用所買到的減量額度(即經認證的減量成效)作為碳抵銷(Carbon Offset)的手段。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企業自願進行碳中和,倘採用的是自國內外購買碳權抵銷自身碳排的方式,並無法用來直接抵銷歐盟及美國等邊境碳關稅。由於世界上總和的碳排放量並不會因為購買碳權這件事情而有所減少,只是從A轉移到B,實際上並沒有真的產生減少碳排放量的結果,故有可能被詬病是漂綠(Green washing)。
另外,政府強制總量管制,我國並不開放從國外買碳權,僅能以國內抵換額度作為抵換來源。至於所謂國內抵換額度如何取得,詳見後論。
碳權產生方式 | 強制型(以我國為例) | 自願型 |
原因 | 增量抵換,也就是國家認為需要管制某些特定造成高碳排放量的開發行為。 | 為符合企業ESG目標,企業自願性購買碳權抵銷自身碳排。 |
法源依據 | 我國: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1]」 | 無 |
實例 | 「園區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目前已有下列園區通過環評開發計畫而有抵換額度需求: 竹科寶山用地一、二期擴建:37 萬噸/年中科台中園區擴建二期:34萬噸 /年南科橋頭、嘉義園區:44萬噸/年中埔、水上新市產業園區:3萬噸/年 | 自願性參照PAS2060宣告碳中和。向國際獨立機構購買碳權抵銷自身碳排。例如:Verra的碳驗證標準Verified Carbon Standard (VCS)、黃金標準Gold Standard(GS)、美國氣候行動儲備方案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 美國碳註冊登記處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向聯合國買:聯合國碳抵銷平台上購買由清潔發展機制(CDM)核發的碳權,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 |
備註 | 僅能以國內抵換額度作為抵換來源[2] | 購買此類碳權,無法抵CBAM;可能被詬病為漂綠(Greenwashing)。 |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二條全文:
二、本原則適用於本署辦理下列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
(一)園區興建或擴建,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二)工廠之設立(興建或增加生產線、擴建或擴增產能)。
(三)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者,不在此限。
[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第四條全文:
四、開發單位依本原則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其抵換來源如下:
(一)依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取得之溫室氣體減量額度。
(二)執行非屬送審開發行為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得參考附錄一至附錄九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類別如下:
1.燃煤或燃油設備改用天然氣、沼氣或生物質為燃料所減少之排放量。
2.採用溫室氣體排放回收再利用或破壞去除技術所減少之排放量。
3.改造或汰換既有鍋爐所減少之排放量。
4.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 集魚燈設備、汰換空調設備為高效率空調設備、汰換老舊機車為電動機車、汰換老舊汽車為電動車或油電混合動力車、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汰換既有增氧設備為高效率增氧設備所減少之排放量。
5.其他經本署認可之減量作為。
前項抵換來源之抵換比例為一比一。但執行前項第二款減量且非屬送審開發行為之關係企業者得以實際減量之一點二倍作為取得之溫室氣體抵換量。
機械業者何時需要繳納碳費?
碳費的目標在於將溫室氣體排放對環境造成的損害成本予以內部化、出現在公司的成本費用中,促使利害關係人進行決策時能夠將排碳的成本納入考量,進而減少排放量。
試想,當一個國家開始課徵碳費或碳稅後,國內業者的生產成本會上升;此時業者會透過提高產品價格,嘗試將一部分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而理智的消費者在面對較高的產品價格時,多半會減少消費。買得少,生產自然減少,就會降低生產過程的碳排放,產生減量效果來源。
另一方面,業者為了要省碳費或碳稅,會去考量有無足以降低整體成本的減量技術可以使用;在引入這些減量技術後,碳排放量會減少,就可以少繳一些碳費,同時也會產生減量效果。
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淨零碳排目標明確入法,將在未來半年內逐步訂定碳費徵收、溫管基金收支辦法、碳盤查等12項子法。
預計自2024年首波徵收碳費對象將會由大至小,先針對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排碳大戶開始,包含鋼鐵、石油煉製、水泥、半導體、電力業等,約287家直接排碳大戶、高用電量間接排放約250家開徵碳費。
條文中明訂優惠措施,如果碳費徵收對象(事業及政府)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CCUS)技術、使用再生能源等措施,能有效改善溫室氣體排放量,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碳費優惠費率;並可申請帳戶,將減量額度移轉交易或拍賣。
新制「自願減量專案」與舊制抵換專案差在哪?
臺灣碳權交易所在2023/8/7正式營運,主要有三大類營業項目,分別是國內碳權交易、國外碳權買賣服務和碳諮詢及教育訓練服務。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是碳交易子法之一,主要規範碳權如何取得、認證、申請方式等,企業將可據此提出申請,並依專案執行、取得碳權,取得額度可進入碳權交易所買賣或抵換。
表格2中簡單自願減量專案(舊稱抵換專案),新制與舊制的比較。值得注意的是,自願減量專案有申請資格的限制,理由是避免重複獎勵、或是避免減量成效重複計算。
關鍵字 | 碳權取得 | 碳權取得 |
時間點 |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訂前(2023/1/10前) | 氣候變遷因應法修訂後 (2023/1/10後至今) |
法源 依據 | 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 |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 |
申請資格限制 | 申請者符合管理辦法規範執行抵換專案者即可提出申請。 | 排除五大類: 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或躉售(已經有獎勵過)徵收碳費排放源(避免減量成效重複計算)總量管制對象(避免減量成效重複計算)林業面積過小申請前三年既有非林業減量措施 |
目前成果 (2023年以前) | 92案通過註冊,其中24案依實際減量成效已獲得減量額度(碳權)。 業者可自行選擇是否轉換成新辦法。 | |
展延期限 | 7年為限、得展延2次,也就是業者執行專案的最長期限為21年。 | 5年為限、得展延2次,最長為15年。(5+5*2) |
備註 | 不受理申請舊制抵換專案,但已通過註冊的業者一樣可申請展延 | 根據環保署看法,為避免減碳效益重複計算,「碳排大戶」因已需繳交碳費,不可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
然而所謂碳費、碳權、碳交易等等,目的就是藉由採納這些方法,讓企業能積極參與減緩氣候變遷並減少其碳足跡。相信我國機械業在面對綠色浪潮時,在符合全球環保目標的永續發展原則前提下,透過創新策略,如採用智慧製造、節能措施、低碳製程等,能夠實質應對氣候變遷並邁向低碳經濟的轉型,實際上達成減少碳排放量的效益,方能走向更綠色且永續的未來。